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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就像拥有尚方宝剑,在为当事人提取需要的相关证据时,可以顺利地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4月13日,李律师一脸笑容地从新罗区法院民一庭俞法官手中接过一张律师调查令。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同志介绍,这是全市法院开出的第一张律师民事证据调查令。

前不久,李律师代理某房产租赁拆迁补偿纠纷案件,要求征收拆迁补偿实施单位提供其保存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时,遭到该单位的拒绝。为此,4月13日,李律师特向新罗区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并持法院签发的民事证据调查令,成功从征收拆迁补偿实施单位手中获取对案件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证据材料,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据悉,“律师调查令”是新罗区法院开展司法服务中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当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遭到拒绝,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受诉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 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和理由、是否在规定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取得律师调查令后即取得向指定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在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内,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后,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如果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持令人应当将调查令交还法院并书面说明情况,由法院责令被调查人履行协助义务,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其调查收集证据。

新罗区法院推行该制度,不仅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还可以督促律师提高执业水准,规范其代理当事人取证行为。这样既有利于律师即时进行调查,又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提高法院和律师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是一项高效快捷的便民举措。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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