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获得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龙岩市古民居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于5月27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完成第一次审议。
根据《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案原则上实行“三审”,此次审议为一审,标志着我市首部实体法进入实质性制定阶段。
填补体系空白
我市是客家祖地和闽南民系重要聚居地,拥有众多具有厚重历史文化底蕴的古民居古村落。这些都是闽西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历史的传承、民族民情的符号,弥足珍贵。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古建筑古村落的指示精神,从法律制度层面填补古民居古村落保护的体系空白,严格规范我市古民居古村落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完善有关制度,保障我市古民居古村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明确基本概念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五十三条,六章分别是总则、认定和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条例(草案),古民居是指1911年以前形成且保存比较完整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庙宇、书院、会馆、义庄、牌坊、楼、亭、阁塔、桥等古代建筑物。
古村落是指1911年以前形成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文物和古建筑丰富,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的自然村落。
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古民居保护。
政府引导、业主保护
规划作为重要环节
古民居古村落保护需要业主积极参与,政府发挥引导作用,两者结合、上下联动才能产生实效。
为此,条例(草案)采用“政府引导、业主保护”的原则和思路,规定业主应尽日常养护修缮、消防安全和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监管义务;政府及其部门各司其职,负责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古民居古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及基层组织的保护职责。
条例(草案)把规划作为古民居古村落保护的重要环节,对保护规划的编制机关及民主公开的要求、保护规划的内容、审批及公布程序都进行了规定。
在抢救修缮和保护经费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古民居抢救修缮由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方案,由业主实施,保护经费来源于业主、政府和社会三方。同时,还详细规定各级政府应投入的保护经费的产生和使用方式。
防止过度开发利用造成破坏
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处罚措施
保护古民居古村落重在对历史文化的活态传承,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条例(草案)规定了古民居流转、入股、融资以及公众参与的开发经营方式,以此激发群众参与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也对开发经营进行了限制规定,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对古民居古村落造成破坏。
关于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业主、保护管理责任人相应的违法责任和违法行为人相应的处罚措施。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将认真吸纳此次审议的意见建议,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好条例(草案),争取保质保量进入二审环节。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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