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0日讯(福建日报罗立军) 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被告邓某擅自在原告私人院墙上喷涂广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据悉,2012年姚某经审批在连城县莲峰镇环城西路旁自建房屋一幢,并在周围用围墙拦护。邓某于去年8月承揽某公司的广告生意,今年3月1日未经姚某同意,擅自在姚某家围墙喷涂了户外广告。姚某发现后,即与邓某交涉,邓某认为围墙不是其住宅部分,不会造成影响。姚某不认可,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因修复院墙而造成的损失3000元。
经法官现场勘查,被告喷涂的广告在原告院墙上所占面积近18平方米,原告的院墙每刷新1平方米,就需要腻子粉、人工时费等直接支出60元,实际损失超过千元。该案经法官耐心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邓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姚某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100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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