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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利,为诈骗犯提供账户、取钱送钱等帮助。7月6日,漳平市法院依法撤销罪犯陈某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83万元。

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镇实施电信诈骗需要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便向陈某甲(另案处理)买来大量他人银行卡,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妻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诈骗款取出,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俞玮钰)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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