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要到了,还收到了开发商的违约款,这得多亏了童庭长!”永定区法院近期运用多元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17起以同一房地产开发商为被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永定的吴先生即是其中一名受益者,13日,当他手中拿着署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时,心里别提有多乐呵。
2014年1月,卢先生向房产开发商在永定城区中心地段购买了一套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交房日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卢先生还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89万元。但到了交房期限,仍不见开发商交房,经过多次催促无果后,卢先生要求退房并退回已付的购房款,无奈遭到拒绝。同年10月27日,卢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自卢先生起诉后的半个月时间里,又陆续有16个购房业主向永定法院起诉该开发商,坚决要求退房。
承办这17起退房系列案件的民一庭庭长童秉湘意识到,若简单判决解除合同,将可能导致开发商因无力返还购房者巨额购房款而中止房地产项目外逃,那购房户领到的判决书也难以执行,必然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因此,不能就案办案,要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
通过梳理、分析案情,童秉湘认为案件并非无调解可能,“开发商房产项目已基本建好,但因客观原因一直无法验收,而大部分购房户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小孩能进入城区学校读书,所购的房屋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分析道。
可面对情绪激动的购房户,如何调解?童秉湘给出了他的调解之法:多元调解、各个突破。
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寻求多方协助。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上报呈阅件,该区区长及区委政法委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均作出批示,要求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加强与各购房户所在乡镇、村居调解组织联络,形成区、乡镇、村居三级联动格局,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积极走访联络,向双方严明利害关系,逐一进行调解。向购房户指出解除购房合同后对其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设身处地从购房户角度出发,制定调解方案。向开发商严明不履行合同的严重性,并指出其应当明确向购房户承诺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案件所在片区,对系列案件进行分类,以各购房户的特点为突破口,从他们的老乡、同事等社会关系着手,终于促使5名购房户同意在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接收商品房,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随着5名购房户的撤诉,另外10名购房户在法官的努力下也接受了调解方案,陆续撤回了起诉。只有2名未交清购房款的购房户坚决不撤诉,而根据先履行义务原则,因他们未履行购房户应履行义务,最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2个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继续与开发商寻求解决方案,其中1户接受了调解方案,另1个上诉的购房户也在二审期间得到调解。至此,关于该开发商的17名购房户要求退房的群体性案件全部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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