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刑,却仍在社会上游荡;在押人员突然死亡,竟是遭其他在押人员故意伤害致死……这些影响高墙内外的公平正义,备受广大社会公众关心。
在许多人看来,戒备森严的高墙内俨然是另外一个社会。那么,高墙里的境况究竟如何?铁窗下的囚徒生活怎样?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刑罚执行乃至整个刑事执行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日前,笔者走进龙岩市检察院,看看“检察之眼”——刑事执行检察局是如何积极探索实践,提升刑事执行监督的实效。
从“大墙内的监督”到“大墙内外的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原名“监所检察”,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3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死刑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多项新职责,包含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大部分。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不能准确反映该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为此,2015年以来,龙岩市检察机关相继将监所检察机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布局的调整,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化、方式的转变和理念的升华。“名称上的变化,也意味着‘担子’更重了。简单地说,就是从侧重‘大墙内的监督’转变为‘大墙内外的监督’。”谈及如何理解名称上的变化,龙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张炳生作了形象的比喻。
形形色色“猫腻”终难逃“检察之眼”
刑事执行检察原名“监所检察”,其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3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死刑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监督等多项新职责,包含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大部分。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不能准确反映该部门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为此,2015年以来,龙岩市检察机关相继将监所检察机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
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布局的调整,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化、方式的转变和理念的升华。“名称上的变化,也意味着‘担子’更重了。简单地说,就是从侧重‘大墙内的监督’转变为‘大墙内外的监督’。”谈及如何理解名称上的变化,龙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张炳生作了形象的比喻。
坚守刑事司法公正的 “最后一道防线”
近年来,“躲猫猫”等事件,让社会公众关心起了高墙内外的公平正义。而刑事执行检察则是守住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龙岩市共有2个监狱、7个看守所,常年在押人员近万人,检察机关对每个看守所和监狱派驻了检察室,这些检察官在维护监管改造场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2013年4月8日,看守所在押人员江某突然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龙岩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法医鉴定,江某死亡原因系脾破裂,属于非正常死亡。当年4月13日,龙岩市公安局采纳龙岩市检察院建议,对江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参与伤害致死的黄某等七人在押人员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同时还锁定涉嫌玩忽职守的看守所民警郑某,最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在监狱的高墙外,还有另外一种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联网,全面掌握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动态情况,着重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终止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将部分人员列入“以帮促教”对象,帮扶就业,真正让他们接受矫正,重返社会。2013年以来,共针对不规范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9份,检察建议书50份,纠正脱管66人、漏管20人。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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