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新闻网讯(记者 傅晓君 通讯员 罗立军 陈春生)与继母关系不好,继母没有尽到母亲的职责……近日,连城的谢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继母赡养费,继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在谢先生12岁时,谢父与女子许某再婚,谢先生从小对父亲的这桩婚姻不满,所以与继母的关系一直不那么融洽。去年,父亲与许某协议离婚。可近来,许某生病,每天需要服用一定量的药品,而她同时也被认定为生活困难人员,生活拮据,每月医疗费支出很大,生活陷入困境。为此,许某将继子谢先生告上法庭,认为继子谢某和自己系继母子关系,自己与谢某生父结婚时,他年仅12周岁,尚未成年,是自己与其生父共同对其抚养,自己已尽抚养教育义务,为此,谢某也应尽赡养义务,故向法院起诉索讨医疗费。
法庭上,谢先生辩称,自己系父亲一人独立抚养成人,与继母无关,双方关系一直不好,继母也没尽到母亲的职责,况且她还有亲生儿子,会不定期向母亲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故不同意继母的诉请。
近日,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关系是基于被赡养人的需要与一定亲属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救助性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与被告父亲结婚时,被告尚年幼,曾受到原告的照料,故被告应对继母许某尽相应的赡养义务,而对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医疗费用也是赡养义务的承担方式。据此,法院判决谢先生每月向继母许某支付赡养费400元。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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