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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准备好道具,邀人前往深山一起“寻宝”,诈骗他人钱财。这种“寻宝诈骗”的千年老梗已经经过媒体的多次报道了,但仍有骗子得手。7月18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赖某伙同朱某 (身份待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假藏宝图、假探测器、假金佛等诈骗道具,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到长汀县苏竹村钟某家准备行骗。被告人赖某假称自己的父亲是国民党士兵,解放前在此地公王庙埋藏有金佛,此次前来寻宝,要求钟某帮忙带路一起挖宝并承诺支付报酬。随后,被告人赖某和朱某、钟某一起到公王庙,用假藏宝图、假探测器,在公王庙旁的山上挖宝。挖宝期间,被告人赖某和朱某趁钟某不注意,将随身携带的假金佛放入泥土中,假称挖到了金佛。尔后,被告人赖某以支付探测器租金需向钟某借钱,并将金佛交钟某保管为由,骗取钟某人民币49900元。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赖某伙同朱某到童上村丘某家,采取上述行骗方式对丘某实施诈骗,后因丘某身上没钱,被告人赖某与朱某驾车离开现场。

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赖某在红山乡被接到线索的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是累犯、具前科劣迹,应重处罚。被告人实施的第二起诈骗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该院陈法官介绍,这是今年以来长汀法院审结的第4起寻宝诈骗案。诈骗的套路是一般是诈骗者先准备好假藏宝图、假探测器、假金佛、金龟、金元宝等道具,以带路为由并承诺支付报酬,将受害人骗至山上一起寻宝。待挖出“宝贝”后,诈骗者又称自己身边现金不够,暂时将“宝贝”留下,让受害者先借钱给他们。受害者想着宝贝在自己手中,便慷慨解囊,于是骗子得手了。

法官支招:防范类似诈骗行为,要做到 “三不二要”:

不轻信:不要轻信这种“寻宝”的骗局,不给不法分子设圈套的机会。

不贪便宜: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坚决不贪意外之财。

不给钱:陌生人向自己提出转账或者给现金的要求的时候,一定要理智,保证自己资金安全。

要分享信息:和身边人一起分享这些诈骗信息,以提高警惕。

要及时报警:一旦遭遇骗局,要及时报警,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破案。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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