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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便利,却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杭某自来水厂诉黎某夫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黎某、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
黎某、吕某是一对夫妻。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水厂安装自来水后,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至今。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截至2016年6月8日,黎某欠水费4798元。经自来水厂催讨,黎某拒不支付水费,经调解不成,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而且2014年7月之前的费用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该合同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自来水厂按核定的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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