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龙岩新闻
分享

原标题:为泄私愤,一名男子竟开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

2016年11月19日,福建省漳平市区发生一起小车撞人撞车的恶性事故。俞姓男子与前妻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迁怒于无辜市民,驾驶车辆高速冲进一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撞击多名行人及数辆摩托车后逃离现场,造成2名成年人和2名儿童不同程度受伤,十余辆摩托车损毁。这起恶性事故最终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

日前,漳平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9日21时许,俞某因银行卡与孩子等问题与前妻邓某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心生怨气,便酒后驾驶闽黑色大众牌轿车,出发前往被害人邓某上班地点。到达后,俞某欲强行拉扯邓某上车,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开。邓某返回店内,俞某则返回轿车内,将轿车开上人行道,停在附近人行道上欲等邓某下班后开车冲撞,以此教训她。

当晚21时40分许,邓某走出店门与其他三个被害人同坐一辆停放在店门口人行道上的摩托车准备离开时,俞某启动轿车不顾人行道上的行人及停放的摩托车,在人行道上加速往邓某所在的方向冲撞,致使事故现场4人被撞伤,停放在人行道上的11部摩托车也被撞坏。冲撞后,俞某直接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另有11部摩托车被撞坏。俞某于2016年11月20日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法官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不顾人行道上的行人及停放的摩托车,在人行道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处罚。俞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俞某积极赔偿了被撞坏的11部摩托车车主、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11位摩托车车主及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梅钦

最新龙岩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福建省第九届红十字应急救护大赛在榕举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