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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您好!我叫陈(某),是上杭人。2016年农历8月,我经人介绍认识黄某(女),双方互生好感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订婚,在订婚仪式上我向女方黄某一次性给付彩礼共计人民币35万元,农历十二月初十,按照当地的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经过一年多的同居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产生了矛盾,2018年分手。我认为,当时为了迎娶女方,倾尽家中所有并举债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了巨额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人财两空,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某

陈先生: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虽双方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情况符合解释情形之一,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给付巨额彩礼而引起,特别是在农村,有些人盲目攀比、不切实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不利于家庭和谐、婚姻幸福。反对婚事天价彩礼,倡导“自觉简办、乡风文明、邻里和谐”,真正改变不良风气。

律师:董叶倩 傅晓云(实习)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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