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陈某均系龙岩市新罗区一小区业主,两家户型一致,属楼上楼下邻里关系。然而住楼上的陈某为了赚取更多的租金,把他的房屋改造成四个带卫生间的套间分别出租。
“陈某改建的卫生间产生的排水、噪声及承租人吵闹等令我身心不堪重负,严重侵犯和影响了我的休息权、安宁权。”林某说,其经常半夜被楼上回家的租户吵醒,导致肠胃紊乱、精神紧张,体重不断下降。
“我有权利对自己的房屋格局进行改造,改造期间对卫生间、厨房等相关区域采取了防水处理措施,相关行为也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陈某辩称,“同时,我慎重选择承租对象,要求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酗酒、猜拳、赌博,所增设的两间卫生间的位置并非林某厨房和卧室上方,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并没有损害林某的合法权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林某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不符合户型结构图要求的建筑物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经法官现场勘查,陈某改变原有房屋的设计规则,在没有防水要求的客厅及中间客卧增设两个卫生间,增设的卫生间产生的排水、噪声已足以对楼下住户的生活环境及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楼下住户相邻权的侵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应将涉案房屋客厅及中间卧室增设的两个卫生间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依法履行判决,拆除了增设的卫生间。
办案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小区业主对其所有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要符合防水及安全要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个别业主为了让房屋的价值最大化,任意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布局,将本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造成卫生间或厨房,给相邻住户及小区安全带来不良影响,与公序良俗相悖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装修时,就应当关注业主是否存在违规装修等问题,减少后期纠纷的产生。
(本报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胡溪 整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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