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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4月18日讯 前日上午9点,在泉州九中举行的成人自考考试刚开始不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和准考证上的头像有出入,一问,竟然发现是替考。

替考的黄某今年33岁,南安美林人。当天,他是帮朋友林某,来替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最后一科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林某收到的丰泽警方传唤

林某收到的丰泽警方传唤证

发现考试舞弊后,巡考人员随即上报自考办,自考办查实后,出具一份《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林某因为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违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更让黄某和林某都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林某此次考试已被认定无效

林某此次考试已被认定无效

在林某的准考证最下方,明确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行为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昨天中午,接到通知的林某,前往丰泽派出所说明替考经过。33岁的泉港人林某,与黄某的生日就差5天,两人是在黄某开的食品店相识的。林某想通过成人自考考取本科文凭,以便更好地找工作。他报考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此前几门考试自己都过了,就差这最后一科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这一科要读读背背的内容多,林某没有准备,他听说黄某此前已通过成人自考,正好两人年纪相当,就说当天家里有事没法考,让黄某帮忙。朋友求助,黄某不仅答应,还不收报酬。本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没想到却被抓个正着,林某说,他没想到替考的后果会这么严重,竟然构成犯罪。

丰泽派出所民警称,两人因涉嫌考试作弊罪,已被取保候审。(海都记者 彭思思 田米 文/图)

□延伸阅读

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管制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达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武举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前,主要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作弊考生,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况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多项入罪罪名,这其中就有针对考试作弊行为。

根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上述规定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新规对作弊行为的处罚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如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3月份,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在当地事业单位考试时,6人参与向考生发放作弊工具,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样是3月,漳州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为担心挂科,在计算机等级考试时找郭某替考,双双落网,郭某还交代了另外一起替考行为。最终,3名大学生都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取保候审(本报3月30日曾报道)。

对于泉州的这起替考事件,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说,林某和黄某的情况,应该属于“代替考试罪”。(综合重庆晨报、中国教育报、西安晚报、央广网等媒体报道)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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