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以来,立案处罚企业469家——
大练兵,让违法排污企业无所遁形
伪造在线监测数据、利用地下暗管违法排污、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在我市环境执法大练兵行动中,违法排污企业“机关算尽”,仍难逃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根据环保部、省环保厅统一部署,今年9月以来,市环保局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加强上下联动,发动在岗执法人员全员参与,结合日常及专项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案件移交移送和环境监察稽查等各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据统计,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877人次、检查企业1592家次,立案处罚企业469家,罚款1343.16万元;按日计罚2起,查封、扣押案件100起,移送侦办案件54起(其中行政拘留案件48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6起);依法取缔20起;责令停止建设67起,责令停止生产125起,责令整改315起。□本报记者 谢曦 通讯员 吴剑锋 周静云
案例一 伪造进水“内循环” 埋藏暗管偷排污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24日,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当天该公司巴歇尔式的法定排污口内正在排水,水位较高,但流速缓慢、泄水不畅。根据特有的职业敏感性和业务知识,执法人员断定这一情况明显异常。此外,该公司用混凝土板遮将排污口下游盖住,用铁质格栅将检查口挡住并焊死,这种异常行为更加坚定执法人员的判断,排污口下游肯定有猫腻!
在执法人员的再三要求下,该公司不得不派工人将排污口下游遮挡的铁质格栅切割开,执法人员查看发现排污口末端有一拦截挡板,排水受挡板阻挡,只能从挡板上方溢流而出,这就是该公司排污口内液位较高但流速缓慢的原因所在。当该公司厂长邓某某将40厘米高的挡板抽掉后,排污口内的积水迅速倾泄,液位明显下降,调阅在线监控数据,瞬时流量从2500立方米/小时以上骤降至600立方米/小时以下。
发现流量造假的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深挖。“该公司为什么要提高流量?这样得多掏钱缴纳排污费呀!如果该公司排污口的实际排污量偏小,那必定有部分污水绕过法定排污口被偷排出去!”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全厂大排查,同时要求该公司应自行坦白交代违法行为,终于在8月28日确定了该公司利用地下暗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在该公司办公楼北侧围墙外(厂界外),看似平常的人行道上,埋藏着一个圆形水泥井盖,此检查井为园区污水管道与暗管的交集,检查井内两股区内染整废水未进入该公司污水集水调节池、未经处理,直接汇入一直径600毫米左右的水泥暗管内,最终接入该公司的深海排放管道直排大海。此外,在暗管后端(公司围墙内)设置有控制阀门,平时用地砖盖住。
执法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一二三期集水池的巴歇尔式进水明渠前,人为安装有活动闸板,当闸板放下闭合时,集控区内的染整废水就无法正常进入污水集水池,只能被迫改向流入暗管,达到偷排的目的。一二三期集水池与降温池之间也存在活动闸板。正常情况下,集水池内的污水通过水泵被抽至降温池上降温后,再从降温池内被抽至一二三期污水处理线进行处理;而当集水池与降温池之间存在挡板后,在降温池内液位比集水池内液位高时,该公司就可打开闸板,降温池内的污水就会经一二三期进水口的流量计重复计量后,流回污水集水池,从而伪造一个进水“内循环”,人为“增加”进水量,为区内污水不进厂直接偷排作掩护。此外,四期污水集水池同样存在进水“内循环”。
【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上述流量造假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该公司利用暗管偷排的废水中检测出重金属锑,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一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废水超标排放 一犯再犯按日计罚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11日,晋江市环境执法监察大队直属一中队执法人员对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经厂区管道进入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回抽至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外排。部分生产废水未经管道收集至废水收集池,3号搅拌车间部分清洗废水通过PVC管直接排至雨水沟;1号熬煮车间除色素废水经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至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取水样,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14900 毫克/升,氨氮浓度为65.1毫克/升,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的149倍和4.34倍。10月12日,执法人员就该公司废水超标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16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尚未将全部生产废水管道引入水污染处理设施,排入雨水沟的厂区废水管道尚未封堵,1、3号车间部分废水通过厂区废水管道排至雨水沟,最后通往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雨水沟出口处取水样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相关书证资料。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COD浓度为371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8.22毫克/升,其中COD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浓度的37.1倍。10月25日,执法人员就10月18日该公司废水超标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再次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启动按日计罚。
【处罚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该公司违法情节,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治理;2.处罚款14.36万元。针对该公司的第二次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57.43万元,2.责令限期治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福建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8日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三 重金属废水直接外排 厂长车间主任一并获刑
【案情回放】
日前,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芙蓉街泉州鲤城某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王某正在一间旧厂房密闭从事化学镀加工,黄褐色的废液沿着厂房的小水沟流向墙外的荒草地。
经调查了解,今年5月以来,蒋某在厂区内搭建一间简易作坊,雇佣王某对该厂的机械配件进行非法化学镀加工、售卖,从而牟取暴利,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鲤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外排水镍241毫克/升、总铬1.19毫克/升,排放生产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镍含量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41倍,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事后,该厂厂长蒋某到鲤城区环保局就该厂直接排放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了该厂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日前,鲤城区环保局对该工程机械配件厂进行立案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镍污染物属于重金属污染物。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入罪标准。鲤城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立案侦办。2016年9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泉州鲤城某工程机械配件厂厂长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车间主任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
执法者说
当前,环保执法力度越来越大,但受利益驱使,还是有部分企业铤而走险,且违法行为隐蔽性更强、花样更多,违法的时间也越来越不利于执法监督,排查取证更加困难。此外,由于日常检查的惯性,排污企业也容易熟知执法检查的套路,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应对检查。
因此,日常执法检查有必要改变以往的套路模式,从多方面入手,如核查用药量、污泥产生量、运行用电量等,从而间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偷排。当然,这也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企业生产和污染处理工艺、停留时间、产泥比例、设备参数等针对性的要点,提高业务技能。其次,应加大交叉执法错时执法力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轮岗,调整执法辖区和对象,避免放松监察力度。最后,日常执法时要注重细节,不轻易放过蛛丝马迹,对异常情况要大胆怀疑、小心求证。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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