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起诉的一起因家暴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日前法院判决已生效,被告人蒋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一场因夫妻间的家暴悲剧再次发人深省。
口角后趁熟睡 妻子刀砍家暴男
蒋某与被害人谢某本系夫妻,两人在一起已十年左右,育有两个小孩,并一起来泉州务工,租住在洛江区河市镇某村民房里。长期以来,丈夫谢某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打骂蒋某,致使蒋某心生怨恨。
今年6月的一个晚上,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蒋某心情烦闷难以入眠,想到结婚以来自己所面对的一切,起身至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趁谢某熟睡之机,砍向谢某的脖子、头部、手背等部位。痛醒的谢某,惊讶地抓住她的手,问为何这么做。蒋某说,因为害怕有一天会被他杀害。谢某苦苦劝说不会,在谢某松手后,蒋某将刀扔到床底。在谢某的请求下,蒋某拨打120电话,并协助将谢某送至医院治疗。经房东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至案发现场,并在协助送医救治途中对蒋某进行了口头询问,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综合各方因素
法院作出从轻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蒋某系因不堪忍受丈夫谢某的长期家暴,才产生了杀害丈夫之念,经鉴定被害人受伤程度为轻伤,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依法属情节较轻;蒋某主动放弃继续杀害并且配合120将谢某送医救治,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且蒋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被害人谢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较大过错且明确表示放弃对蒋某的赔偿请求并已经谅解蒋某。在综合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后,法院对蒋某作出如上判决。
受害人遭受家暴
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今年的11月25日是第18个“国际反家暴日”,在面对这样的家庭悲剧时,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在遭遇家暴后,以暴制暴反倒会害了自己!
检察官表示,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救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杜宇 刘梅莲)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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