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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所属房子份额写在纸上遗留给继子,3个儿子不认可,双方对簿公堂——

泉州网12月2日讯(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清艺)安溪人林某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通过一份手写的“声明”留给继子,谁知却因此引发一场官司。原来,她与前夫生育了3个儿子,3人对这份“声明”是否符合遗嘱规定及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最终,安溪法院审理后判决,遗嘱有效。

经办法官借此提醒市民,生活中不少家庭因为遗嘱的规范、效力问题闹上法庭,这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多种形式,确立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一旦出现冲突时,法律效力有先后。

案件 女子去世 继子儿子对薄公堂

安溪人柯某乙与林某花于1988年1月8日结婚,婚后两人在安溪县凤城镇某集资楼购买了一套套房。之前,柯某乙与前妻生育了儿子柯某丙和女儿柯某丁;林某花则与前夫生育了3个儿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

柯某乙与林某花结婚后,柯某丙长期与他们共同生活。林某花于2005年9月28日书写一份“声明”给柯某丙,上面写着:“1995年与我夫柯某乙在凤城镇某集资房购买套房一套,我百岁年老之后愿意将此套房应得的份额完全归柯某丙继承,永不反悔。声明人:林某花。见证人:柯某戊”。见证人柯某戊在“声明”书上签了名。

2014年7月20日,林某花病故。当年8月29日,柯某丙因继承存在纠纷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提出申请,认为原告柯某丙提供的所谓“遗嘱”,即证据中的“声明”系伪造,要求对“声明”中的内容进行鉴定。

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受委托鉴定后认为,由于所提交的样本材料与检材内容字迹出现相同的单字极少,可比性极差,无法对“声明”中的内容是否系林某花本人所写作出准确判断,但“声明”落款处签名系林某花本人所写。

庭审中,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及其代理人认为林某花书写“声明”是在受到外力影响的情况下写的,同时还认为原告柯某丙不尽赡养义务。

判决 “声明”有效 符合自书遗嘱要件

安溪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柯某丙在柯某乙与林某花结婚时,未满十八周岁,且与林某花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已形成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依法律规定,原告柯某丙对林某花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林某花生前于2005年9月28日书写的“声明”,是她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也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及其代理人认为,“声明”中的内容是否为林某花本人所书写,无法明确,所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同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对此,被告理应为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林某花书写“声明”时受到外力影响,非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法院认为,“声明”中某些字眼的含义虽值得探究,但并无法改变其作为自书遗嘱的特性,而且从林某花书写“声明”至其病故,历经时间相当长,假若确非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变更该“声明”,故三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辩解意见于法于理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告柯某丙不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的权利,同样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该辩解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

安溪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被继承人林某花拥有的套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柯某丙所有。

说法 遗嘱分五种 经公证效力最高

安溪法院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继承法》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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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 丈夫卖不了共有的房子?

未立遗嘱,丈母娘有权继承

泉州网12月2日讯(记者陈明华)妻子去世后,孙先生准备把两人名下的房子卖掉,却被告知不行,因为继承人未全部到场。这可让他懵了,明明家里只有他和儿子,哪还有什么继承人。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他才知道,因为妻子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她的那一部分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他、儿子和丈母娘(注:妻子的父亲已去世20年)。

近日,孙先生要改善住房,想把原有的一套旧房子卖了当首付。没想到,要卖这套旧房子,却没那么容易,跑前跑后,花了50多天才顺利卖房。旧房子难卖,是因为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15年前,孙先生和妻子在丰泽区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大约10年前,他的妻子因病去世,之前并没有设立遗嘱。他一直以为,房子是他和妻子一起买的,妻子去世了,房子就是他和独生儿子的。

直到今年10月份,他要卖这套旧房子时,这套房子不仅他和儿子有份,丈母娘也有份。

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告诉孙先生,要卖这套房子,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到场,或者要有公证处的证明。按照法律规定,他的妻子的那一部分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他、两人的儿子和妻子的母亲。这意味着,他要卖这套房子,必须征得儿子和丈母娘的同意,并分出相应的份额。

丈母娘得知此事后,表示放弃继承权,她的那一份都给外孙。由于丈母娘住在外省,无法来泉州,因此需要到当地公证部门开放弃继承公证。与此同时,孙先生也带着20岁的儿子到泉州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这还是丈母娘支持,才能这么顺利办下证件。”孙先生说,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都很热情,讲解得也很细致,但就是准备那些证件很麻烦,花了很多时间。他感慨道,以后一定要保存好各种证件。

>>律师提醒

趁早立遗嘱 省却麻烦事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传江律师分析此案例后表示,孙先生能顺利继承妻子那一部分房产,多亏了丈母娘的大力支持。

张律师介绍,按照我国法律,如果生前有立遗嘱,那么死后的遗产就会按照遗嘱分配。

假如没有设立遗嘱,那么按照我国法律,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都有权继承死者的那一部分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将继承死者的遗产。

孙先生的案例还算比较简单的,如果遗产拖延的时间更久,他的丈母娘也去世的话,那么丈母娘的那六分之一份额,将会被她的子女,也就是孙先生妻子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样一来,要卖这套房子,麻烦就大了。

孙先生继承妻子的遗产,之所以变得如此复杂,正是因为他的妻子生前没有立遗嘱。张律师建议,要趁早立遗嘱,这样可以给后人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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