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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近日,安溪人詹某因拒不移交抚养权,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洪某与詹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生育了婚生女儿詹某甲、婚生长子詹某乙、婚生次子詹某丙后,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洪某在生育三个子女后施行了结扎绝育手术。2014年6月,洪某与詹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三个子女归男方詹某抚养,抚养费由詹某自己承担,女方自愿永远放弃三个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2014年6月,洪某因对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部分内容反悔,经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婚生女儿詹某甲和婚生次子詹某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洪某抚养。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多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出发。洪某与詹某虽然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双方对三个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均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因婚生次子詹某丙年龄较小,由洪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可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詹某甲及长子詹某乙仍由詹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詹某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被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5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同年2月10日决定对其拘留15日。詹某因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2015年7月,福建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詹某仍未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今年3月29日,被告人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8月22日,被告人詹某将婚生次子詹某丙交由洪某抚养、监护。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詹某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某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化解了社会矛盾,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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