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风景名胜区清源山天湖,一名男子溺亡。这起看似意外的事件,却牵出一桩非法拘禁案。昨日,来自鲤城区人民法院的消息称,6名被告人因此被判刑。
案情
天湖现男子尸体 死前遭非法控制
去年八月底,一名男子的尸体在清源山天湖被发现。
他杀?意外?还是有其他原因?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这并非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而是案中有案。死者叫易某林,老家在外省,经鉴定,其系溺亡。不过,他溺亡前,曾遭到非法控制。
几天后的9月2日到9月3日,涉案的董某山、徐某响、李某、杜某国、许某玲(女)及朱某,有的落网,有的投案自首。
背后
欠债未还遭胁迫 半夜跳天湖溺亡
随着鲤城区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易某林溺亡的前因后果因此真相大白。
2015年8月28日晚上7时许,杜某国在与许某玲的交谈中获悉,易某林欠许某玲6.7万元未偿还。杜某国当即电话联系董某山,要求他帮忙讨债。董某山又联系李某,让他先行了解情况。
李某不敢怠慢,随即电话联系徐某响,与杜某国、许某玲共同前往许某玲位于丰泽区前坂社区的租房,找来易某林索取债务。
在该租房,易某林称,自己与他人做工程被欠巨款,并非不愿意还钱,并表示自己有合同之类的在手。杜某国让李某、徐某响看住易某林。当晚11时30分左右,为核实易某林说法并取回易某林处的电动车,杜某国、许某玲、李某、徐某响先将易带上出租车,前往易位于鲤城区金龙街道的出租房。到了该租房,由李某骑走许某玲的电动车先行离开。
在租房,杜某国等人并未看到易某林所说的合同,感觉被骗的他们很生气。杜某国、许某玲及徐某响便强行将易某林带往丰泽区前坂社区一家饭店。途中,徐某响及杜某国共同殴打、威胁易某林。次日凌晨0时许,董某山、李某及朱某来到该饭店会合。其间,董某山等人又殴打、威胁易某林。
因易某林无法还钱,董某山提议将易某林带到清源山上。朱某依照董某山的吩咐,买来物品遮挡汽车车牌。接着,董某山、徐某响和李某强行带着易某林乘车上清源山,由周某镇驾驶。途中,董某山以“比赛游泳”等语言威胁易某林,并暗中要求徐某响从汽车后备厢中取出绳子以便救人。
到达清源山天湖停车处后,徐某响取出一条绳子交给李某携带,与董某山、李某将易某林带到天湖旁。或许是为了脱身,易某林忽然跳入湖中呼救。三人因绳子太短无法救助,就离开天湖。
实际上,易某林不会游泳。事后,经法医鉴定,他系溺水而死。
一审
犯非法拘禁罪 6人被判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易某林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董某山聘请律师辩护。在该律师的促成下,这些被告人的家属一起共同赔偿易某林的家属28万元,易某林的家属于是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董某山等人以拘、押、禁闭等方法,共同非法剥夺易某林的人身自由,该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董某山、徐某响、李某非法拘禁致易某林死亡。
在共同犯罪中,许某玲、杜某国、董某山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朱某、徐某响、李某受召集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董某山、徐某响、李某在犯罪以后,在准备前往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董某山有期徒刑五年半。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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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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