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不能乱吃,话不能乱说,自己的名字也不要随便签,否则会出事的——帮人家担保借款,老陈和林某到头来惹上了官司。泉港法院提醒,担保借款,得三思而行。
案例一:成为被告 担保人自称“无辜”
“我愿意马上还2万元!”庭审中,老陈猛地从被告席上站起来,情绪激动地说道。这一幕发生在泉港法院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原来,在2013年4月的时候,小蔡以购买装修材料为由向泉港某银行借款5万元,因小蔡与老陈关系不错,便由老陈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1起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老陈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小蔡无力还款,银行催收无果之下于去年8月,将小蔡及老陈一起告上法庭。
“法官,我是无辜的,这笔借款跟我没有关系,我只是碍于面子替小蔡担保的。”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老陈急忙到法院找法官。
“老陈,你为小蔡提供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向老陈耐心解释道。
一直到开庭前,老陈仍不理解也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过法官不断做思想工作,老陈在庭审过程中想通了,表示愿意先代小蔡偿还银行借款2万元。小蔡则表示目前经济困难,希望银行同意其分期偿还借款。最终,银行和小蔡、老陈达成调解协议,先由老陈偿还银行借款2万元,剩余的款项由小蔡分12期偿还,每期支付2800元及利息。在签完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后,老陈当场转账2万元到该银行的账户。
互为担保 他人未还自己惹麻烦
自己已把欠银行的钱全还了,不想银行又起诉他了,林某怎么也想不通。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林某心急如焚。
“这两笔借款都不是我借的,当初我和刘某、陈某因购买饲料缺乏资金,一起到银行贷款。当时我们三个都为对方签订了联保协议书,但我已经将借款都还清了,是刘某和陈某还没有还清,银行应该找他们还钱,找我干什么!”林某焦急地向法官讲述借款的来龙去脉。
原来,去年5月,林某、刘某和陈某三人因购买饲料缺乏资金,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约定三人互为联保,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时间为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借款到期后,林某自己已将款项还清,但刘某和陈某却仍拖欠银行借款,本息未还,因此被告到法院。
见到林某情绪激动,法官先安抚了林某的情绪,然后向他耐心释明该纠纷的缘由。“老林,银行起诉的对象没有错误。你向银行借的钱虽然还清了,但是刘某和陈某没有还清。因为你们三人跟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联保小组中有成员若不能全部结清贷款,联保小组不得解散。联保小组的成员要为其他成员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虽然你还清了自己的借款,但是依然要为刘某和陈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我现在该怎么办啊?”听完法官的解释后,林某明白了自己被银行起诉的原因,但眉头依然紧皱。
“老林,你不要着急,你先和刘某、陈某联系一下,一同来法院协商,我来做思想工作,只要他俩把欠银行的钱还了,这两个案件就结了。”
次日,林某带着刘某和陈某一起来到法院,法官马上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到场,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同意一次性还清借款,陈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同意其分期偿还,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均得到解决。
■ 法官提醒
应理性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帮人家担保,得三思而行。”针对担保引起的案件,法官提醒道。
泉港法院介绍,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该院2016年共受理该类型纠纷案件197件,标的额达8553万余元,案件基本都存在约定担保现象。
“现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的现象很常见,但许多担保人并不了解自己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官称,担保人应当正确对待与借款人的人际关系,理性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并预判到一旦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担保人须承担保证责任。金融结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条件、还款能力,减少出现呆账、坏账的情形。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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