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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月19日讯 (海峡都市报记者 苏桐轩 通讯员 吴明安) 海都记者昨日从惠安县公安局了解到,由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的“5·27”污染环境案日前已由惠安法院一审判决,惠安惠东工业园区一金属工艺品厂老板王某辉因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1万元,雇员林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处罚金5000元。

2016年4月,惠安县环保局、惠安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对该厂进行检查,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该厂外围排污口抽取的水样总铬超标18倍、总铜超标4.7倍,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辉和林某均表示该厂在经营期间未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并在未取得环保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任由该厂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铬、含铜废水,直接通过现场的排水沟向外排出,造成环境污染。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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