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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凤城人李某溪向人借贷7.91万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却多年拒不还款,还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近日被安溪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安溪法院审理查明,多年前,被告人李某溪向吴某民间借贷79100元,可是还款期限到了,但李某溪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吴某于是向安溪法院提起讼诉。2008年4月28日安溪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溪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79100元及并支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溪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溪法院执行人员李某溪的家中执行未果。于2012年4月18日冻结其溪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13000元后,李某溪又在2015年间新开多个银行账户,且共计转入资金25.3万元,又在短时间内通过取款、消费、转账等共计支出252625元,且有资金2万余元用于炒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溪具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又长期拒不执行。

2016年10月14日,李某溪被安溪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天后,其亲属就拿出钱来将所欠吴某的款项全部还清,并取得债权人吴某的谅解。

安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溪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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