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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饱受争议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增条款能否避免离异者“被负债”的情形?法律界人士认为,举证是关键。■记者 陈玲红 傅恒 许小程 石勇

【背景解读】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被指过度保护债权人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主要针对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进行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

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不少人认为,该法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

“被负债者”抱团维权 恳请最高法修正“24条”

随着离婚后“被负债”的人群越来越多,不少受害者抱团维权成立了“24条公益群”,向最高法院提出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请求,呼吁夫妻债务需要共同签字。

去年5月份,“24条公益群”中的小羽妈妈发布了一则“中国‘24条’受害者群体”分析报告,通过对该群体的问卷调查发现,因“24条”被负债者,71%被负债金额超过50万元,其中的50%大于100万元;受害人群中86%为女性,72%受过高等教育,93%的人有稳定工作,是合法的纳税人。而这些人群,面临的是被列为“老赖”,房产、车子被抵债或拍卖(包括婚前房产),工资、公积金、养老金被执行的窘境。

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 两类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说明了下发《补充规定》的原因和背景。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

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地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前妻好赌欠一屁股债 男子举证充分终脱身

泉州,离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有不少成功摆脱“被负债”的例子。

家住泉州市区的李先生与妻子王某结婚多年,2002年至2003年期间,好赌的王某欠下了不少赌债,被债主追上门,李先生出面帮王某偿还债务,随后王某写下一纸保证书,保证改掉赌博恶习。然而,王某仍背地里游走于各种赌场,再次欠下了不少债务。

2013年,李先生与王某达成离婚协议。2015年,已经离婚两年的李先生接到一纸诉状,债权人状告他和王某,要求偿还60多万元的民间借贷资金,诉状显示债务是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所借,2014年王某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但是王某并未如期支付还款。

李先生如时应诉,但王某却迟迟不肯露面。庭审期间,李先生出示了大量证据,表明王某存在赌博、买六合彩、赌球等大量赌博行为,银行流水账也显示王某很少向他汇款。2016年9月份,王某向法庭寄来了一份答辩状,说明该借贷是她借来偿还赌债,李先生并不知情。鉴于李先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鲤城区法院驳回债权人请求,判定债务由王某承担。

出轨男子举债百万元 前妻被判须一起还债

据法官介绍,此类诉讼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泉州的一些离婚夫妻也因为这一点,陷入“被负债”囧境。

家住德化的王丽(化名)发现丈夫李元(化名)的生活作风有问题,于2015年提出离婚。官司打了近一年,王丽终于“解脱”。不过半年后,一纸起诉书又将她推入深渊,起诉书上写明,李元欠债100多万元,债务发生于他和王丽婚姻存续期间,所以王丽被要求一起承担债务。

王丽根本没有证据表明自己不知道李元借债之事。咨询律师后她得知,如果能证明李元所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官可酌情考虑否决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王丽发现李元曾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家酒店开房近200次,且有酒店监控为证,李元常常带着另外的女人出入,她据此举证,李元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证据呈上后,一审法庭支持李丽的主张,否决了债权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主张。不过债权人上诉后,二审法官依照《婚姻法》第24条规定,认为李丽无法证明债务发生时,债权人知道李丽对债务并不知情,而李丽所提供的李元出入酒店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所借债务就是花费于此,因此驳回王丽的主张,判决王丽和李元共同承担100多万元债务。

离婚后上了失信名单 只因前夫为父签借条

王丽的遭遇并不鲜见,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份,泉州市依据“24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案例有11246件,为全省之最,其中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用途不知情的案件不在少数。

去年5月,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以超过600万的阅读量迅速传开。作者“兰瑾”为泉州人,2015年6月,结婚不到2年的“兰瑾”离婚了,当时孩子只有6个月大。之后,她接到法院传票才知自己背上了300多万元的债务。

“我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父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让他在多张借条上签字,借条上注明现金交付,实际上我前夫没收到也没用到这些钱。但是,法院认定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兰瑾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据了解,“兰瑾”被起诉的第一笔款项有十几万元,法院终审判决她需承担连带责任。败诉后,她已经提交了再审申请。不过,她被法院纳入了失信名单,并且有一张银行卡被冻结。

【律师声音】

实际操作中 有更多问题要解决

《补充规定》出台以后,在律师界也引起很大的讨论。许多律师认为规定只是将实际操作中遵循的一些原则进行“明确化”,但实际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如果一方能证明这是虚构财务,或者借款人是用于违法用途的,大多数法官也会支持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重点是要有相关证据。”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赖忠惠表示,《补充规定》出来之前,在实际操作中碰到上述两种情况有可能会认定是个人债务,也有可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补充规定》出来后,就起到明确作用,“明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从业经验,实际操作中常常碰到的棘手问题是,要让其中一方举证表明自己对债务不知情,或者举证债权人知道其中一方对债务并不知晓,这是很难的。“举证‘有’容易,举证‘无’是很难的。”赖忠惠说。

建议将举证义务 分配给债权人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施争荣介绍,《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出台时的背景是,有人为了赚钱,大量举债后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然后办理离婚,以此逃避还债,当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出台了“24条”,但这一条款却没有综合考虑到没有具名一方的利益。因此现实操作中,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就会莫名背上债务。

她建议将举证的义务分配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在借出款项时就应该让夫妻双方同时签字,这就明确了夫妻的共同责任。如果只有一人签字,那就表示他愿意接受债务为他与签字人的单方债务。

她还认为,对于《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补充通知,大意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判决时应该综合考虑,包括被告人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比如一个公务员,没有开公司,没有家族企业,他一年借几十万元,这很难让人相信这些钱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综合考虑这些情况给予判决,也许会更合理公平。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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