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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收取货款不入账,还私自转卖货物。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4万元。

今年33岁的泉港人庄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晋江某贸易公司做业务员,后于2015年11月私自离职。在短短两个月里,庄某多次利用业务员的身份,利用推销公司产品并送货、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将公司货物私自卖掉的方式手段,非法占有该公司共计11.4万元款项。

2015年10月5日,庄某作为公司业务员成功向马甲某购物广场推销出第一批货物,并直接收取8000多元货款。庄某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第一时间入账,而是将8000多元货款“先拿去花掉”。四五日后,庄某发现公司没人发现8000元未入账的问题,于是10月10日、11日、13日,庄某如法炮制向双溪等多家超市推销货物,并收取货款合计2.4万元。

尝到甜头后,庄某越发大胆,觉得反正没人发现,干脆“多赚两笔”。11月6日、7日,庄某将原本应发给东海某超市、罗溪某超市的价值合计约为6.4万元货物私自卖掉并将货款占为己有。11月21日,庄某觉得自己私自收款未入账的问题迟早会被发现得趁早逃离,在私自离职前,庄某又收取其余两家购物广场合计1.7万元货款。直至庄某完全失联,该贸易公司才发现庄某侵占公司货款的行为,于是立即报案。庄某于2016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法官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问题凸显,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益,更是对单位给予员工的信赖利益的严重破坏,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孔子曰“人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个人处世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严于律己,诚以待人,爱岗敬业,否则,轻者将被社会唾弃,重者将受到社会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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