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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最高法出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那么,如何避免离婚后被拖入巨额债务泥淖?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此类案件剧增,泉州市此前宣判的案例,对这两类债务都是不保护的,市民可以从中借鉴参考。□记者 黄墩良

一个惯例 对非法债务 泉州法院历来不保护

何谓“24条”?原来,这是一条10多年前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实施10多年来,引发巨大争议,近年来,离婚后,一方“被负债”的消息屡见报端。

“实际上,在最高法2月28日未出补充规定前,我们这10多年来,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上,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都是不保护的。”泉州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

一个案例 离婚才几天 因前夫债务成被告

记者昨日了解到,在2014年,永春法院就判决一起涉案70万元的债务案,丈夫个人举债70万元,债主要求其前妻一起承担被驳回。

2013年9月23日,永春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打官司的是永春人吴通(化名)。吴通说,2013年7月22日,伍哲(化名)在吴城(化名)的担保下,向他借款7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伍哲出具借条一张交给他,吴城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并盖指模。

“该债务发生于伍哲和阿雯(化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显然借款用于他们夫妻共同财务活动,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通请求法院判令伍哲、阿雯共同偿还他70万元及相关利息。

据悉,法院受理吴通的起诉前几天,阿雯才和伍哲结束不到9个月的婚姻。

对这笔巨额债务,阿雯表示,这是前夫的个人借款,跟她无关。她说,她自己有固定收入,伍哲的工资比较高,家庭本身也没有进行其他投资。除了伍哲个人需要举债外,家里根本无须用到这笔巨款。因此,即使伍哲有借这70万元,也与夫妻共同债务无关。吴通承认,伍哲找他借款时,阿雯并不在场。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伍哲应还吴通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吴城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伍哲追偿,阿雯无须承担这笔债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这笔债务发生于伍哲和阿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俗理解,阿雯是应一起还钱的,为啥她能置身事外?经办该案的法官昨日告诉记者,在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除了审查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该案中,伍哲向吴通借款时,阿雯并不在场,且该笔借款汇入案外人的账户,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事后阿雯也未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且借款数额巨大,已超出了伍哲与阿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阿雯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再结合阿雯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该借款属于伍哲的个人债务,而非他与阿雯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个建议 共债共签 从法律层面确立

像阿雯离婚后幸运地与巨额债务无瓜葛的案件,毕竟是少数的。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发生,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

在这样的情形下,最高法出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此,接受采访的多名市民和律师均表示,举证实在难。

“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若债权人不承认,且没有经过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凭证,如何才能证明这是非法债务呢?”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福星表示,这显然对未举债一方来说,实在难以举证。

“要我共同还钱,起码得拿出我签过字的借条。”不少市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最高法出台了补充规定,泉顺律师所律师陈适平认为,最关键的举证义务依然没有改变。

基于这样的困境,受访的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可以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共债共签”,规定债主出借钱款给夫妻一方时,要求夫妻都签名,“这就像夫妻卖房过户时,房管部门要求夫妻一起签名认可一样。”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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