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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征收房屋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民生焦点,产权置换(俗称换房)和货币化安置(俗称换钱)是两种基本安置方式,其中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标准,更是重中之重。

海都记者了解到,为促进被征收人更理性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方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若干意见》已经由市府办印发执行。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市场价值。拟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办法,确定货币化安置参考价。

此外,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价格,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的依据。

意见还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及时将本季度辖区内商品房备案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上传至房地产估价交易案例信息系统,由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价格,为市场化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基础信息。

意见要求,尚未出台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地方人民政府、台商区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要在今年上半年之前,制定出台实施具体意见,确保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比率不低于70%。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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