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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3月16日讯(记者 李波玲 实习生 施燕芳)“最近要办交房手续,物业让我们补交一笔从2016年2月到现在的公摊费,每月100多元,是否合理?”日前,购买了鲤城区金色外滩楼盘一套商品房的市民王先生,致电本社24小时热线96339,对小区公摊费的缴交时间提出疑问。

业主:8个月后才去交房 被要求补交公摊费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13年购入这套房子,去年1月开发商发出通知,让业主们去办理交房手续。当时并不急于入住的王先生,并没有立即去办理。这一拖,便拖了8个月。

去年10月,王先生带上相关材料打算去办理交房手续,小区物业人员告知王先生,需要补交2月至10月这段时间的公摊费用和物业费用。近期,王先生再次去办理交房手续,得到的答复还是一样。他纳闷了:“我并没有入住小区,也要交公摊费吗?”

负责小区物业服务的副总经理黄先生说,入伙通知书发出后,物业人员就开始入驻小区展开服务,且合同约定公摊费用从2016年2月开始收取,每个月实际花费由业主们平摊。

业内:按合同约定收取 “未享受”不作为抗辩理由

对此,泉州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同时,记者咨询了多位物业行业相关人士,获悉目前泉州市场上,物业公司基本上会和业主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一个时间,这个时间较为灵活,但普遍是从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书交房时间算起,比如交房时间在月初,物业可能就会请业主当月缴纳公摊费用;而交房时间在中旬或下旬,可能就会让业主们次月再开始交费。但由于每个月水、电、气等用量并不一定,所以收取的金额会有不同。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物业公司维护小区安保、保洁、绿化等,让小区井然有序,实际上业主已经享受到了物业的服务,业主们应遵照约定,按时按规缴纳物业费、公摊费等。记者查询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这才恍然大悟,表示会去交清应有的费用,完成交房手续,入住小区。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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