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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吴奇慧玩忽职守、受贿一案,福建晋江市法院经重审,依据新的受贿量刑标准判处吴奇慧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与此前该院第一次一审的判决相比,刑期少了7年半。

2017年3月13日,吴奇慧收到了这份重审判决。

晋江市法院认定,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损失,同时收受10名渔民14万余元钱款,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吴奇慧的辩护律师曾对该案6名“行贿”渔民重新取证,获取的相关证言称他们从未向吴奇慧行贿,所作的供述系被检察院带走后,在打印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形成。2017年1月,记者来到泉州市丰泽区,采访到10名“行贿”渔民中的5人,他们的说法和律师提交给法院的证言一致,均表示未向吴行贿。

重审判决对于律师的取证未予采纳。晋江法院认为,上述6名证人经法院通知未到庭作证,证人和吴奇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对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采信。

重审宣判之后,吴奇慧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律师取证6“行贿人”翻供,案件被发回重审

2015年3月10日,晋江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奇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受贿罪部分,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4年,吴奇慧在担任丰泽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0个渔民送的钱款,共计145000元。

一审开庭时,针对受贿罪指控,吴奇慧对其曾做过的有罪供述全盘否认,一名为黄金龙的“行贿”渔民也当庭否认此前的行贿证言,称遭非法取证,法院对此均未予采纳。吴奇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前,吴奇慧的辩护律师李肖霖、彭逸轩决定对该案证人进行取证,得到黄允谅、黄秀宝、黄文通、黄金龙、翁典金、曾景树等6名“行贿人”的配合。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和晋江市检察院所获证据截然相反。6名证人均向律师表示,其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不属实,不存在向吴奇慧行贿的事实。

2017年1月11日,记者来到泉州市丰泽区,逐一寻找该案10个“行贿人”,其中5人接受了采访——三人接受当面采访,两人接受电话采访。

5位受访对象说法和律师提交给法院的证言一致,均表示和吴奇慧没有经济往来,其中黄金龙还表示,如果条件允许,愿意再次出庭作证。

泉州中院原定于2015年12月11日对该案开庭二审。接到开庭通知后,李肖霖和彭逸轩律师将对上述6人的取证提交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接收证据材料几天后,通知取消原定庭审。

2016年8月1日,泉州市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晋江市法院重审。

证人未出庭,法院重审对律师取证不予采纳

2017年1月10日,该案重审在晋江市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吴奇慧辩护律师提交的对上述6名证人的录音等证据都被一一质证。出庭公诉人认为,此前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人证言,均由证人本人签字确认,而且取证的地点和程序都是合法的,建议法庭采信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证人证言。

重审开庭当天,澎湃新闻在现场注意到,晋江市检察院未向法庭提供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的录像。开庭审理经历了一整天,10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2017年3月13日,晋江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判决称,经依法通知,6名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其接受辩护人询问的矛盾证言作出合理解释。而在侦查阶段,本案所有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吴奇慧的供述在行贿对象、时间、动机、数额、地点等重要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吴奇慧存在受贿的事实。故,对本案所有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予以采信。

晋江市法院重审对原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予以维持,判处吴奇慧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根据新的受贿判刑标准,将其刑期减至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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