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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3月25日讯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庄晓芳)市民庄某开走一辆权属“自己”的车,却获了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5年3月,被告人庄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一茶叶店将1部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孙某,当场收下现金10万元后,将该车交付给孙某。事后,孙某多次找到庄某要求配合办理车辆权属变更,但庄某均不予配合。

同年6月,孙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协助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谁知,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庄某获悉上述车辆停放于丰泽区某小区内,遂持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致使该车至今无法找回。

承办该案的丰泽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庄某虽未将车辆权属变更至被害人名下,但已收取购车款并将车辆交付给被害人。此时,该车辆的财产权利已归被害人孙某所有。事后,被告人庄某拒绝协助将车辆权属变更至被害人的名下,并采用秘密手段盗走车辆,已构成盗窃罪。

今年2月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庄某盗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被害人10万元。

检察官提醒市民,车辆卖给他人后,即使未办理权属变更,亦是他人的财产,不能擅自拿回。买方也应注意,钱财交付应留有证据,比如转账凭证、收条、证人等,并及时办理车辆权属变更,以免节外生枝。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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