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小吴花了6万元买家具却没有收到货物,让他郁闷的是,商场和专卖店均推责,难道货款就这样打水漂了?昨日,记者从洛江法院了解到,经该院判决,商场必须返还货款给小吴。
起因:到商场买家具 一直未收到货
2014年8月31日,小吴到洛江区某知名建材家居商场(以下称商场)购买家具,经挑选,他在商场小张经营的乙品牌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购买了桌椅等家具,并签订了订货单,双方对货款、购买家具的品种、数量进行了约定,小吴当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货款6万元。
付款后,小吴一直没有收到家具,他只好找商场问个究竟,但商场和专卖店既没送货也没退款。
无奈之下,小吴作为原告,将商场和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返还货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不存在买卖 否认收到货款
在法庭上,商场称,小吴签订的订货单及POS机签购单,并不能说明他在商场购买了家具,商场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与小吴签订买卖合同。商场与小张曾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小吴与小张之间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与商场无关,商场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张称,其与小吴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商场的规定,小吴应当与商场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并到商场的收银台买单付款,然而小吴提供的订货单没有加盖商场的合同专用章,只加盖商场乙品牌售后服务专用章,这不符合规定,且其没有收到货款,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买卖合法有效 商场违约得退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吴作为消费者到商场消费,通过协商,双方通过选定货物、刷卡付款、签订订货单、确认收取款项、盖章确认来认定买卖关系,可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场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虽然订货单上印章体现的是商场乙品牌售后服务专用章,但商场在日常销售中也有使用该印章,其知悉并默认商户使用该印章,可以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系商场。
商场虽然与小张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但属于内部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消费者也不清楚其所购买商品到底属于商户还是商场,且该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张系买卖合同相对方。商场未履行交货义务,也未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且小吴已在其他商场购买了家具,商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商场必须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给小吴。
法官析案:商场和门店啥关系 消费者无法得知
据悉,目前大部分的家居建材商场、百货公司实行商场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先行赔付的经营模式。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主要是基于对商场品牌的信任,无论是在服务上或者在价格上。该案中,小吴基于商场品牌的影响力,到商场购买家具,其只能认识该商品是由商场出售的,其无法辨别商场与小张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得知商场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商场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消费者。在此种情况下,小吴要求商场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此外,对商场来说,是禁止场外交易的,在实行统一收银后,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但现实中也不乏商户与消费者进行场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商场除了店堂告示外,还应通过更严格的管理手段,更严厉的惩罚手段,最大限度地杜绝场外交易。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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