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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6月21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陈凯鹏)近日,永春达埔镇新溪村村两委6名原村干部集体贪污30余万元,一审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

经永春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黄某乙、林某某分别利用担任达埔镇新溪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委员等的职务便利,经共同商议后,采用虚报、多报农村道路硬化工程款、材料款、维修金等手段私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管理补助资金、“苏维埃特区政府旧址”维修专项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其中,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黄某乙5次参与私分涉案数额计人民币344614元,被告人林某某4次参与私分涉案数额计人民币3246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黄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黄某乙、林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郑某甲、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郑某乙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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