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泉州餐饮单位自查自评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海峡网3月6日讯 (泉州网记者李菁 通讯员陈翔)近日,记者从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泉州市开始实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
据了解,按照风险管控原则,泉州市将重点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食品及其原材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管理落实情况;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落实情况;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保存至少2年。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通过自查自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外,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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