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酒后乙醇中毒致死 宴席组织者被判赔6万多元
4名参与饮酒的同桌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峡网5月30日讯(泉州网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 戴吉成 王正平)去年8月3日,南安洪濑镇男子包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醉酒后乙醇中毒致死。事发后,其妻戴某玲等人将当时和包某在一起的7名桌友告上法庭。近日,南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和6名同桌人中4名参与饮酒者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餐馆先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8月1日晚,刘某因庆祝孙子生日,组织宴请包某、许某等7人到洪濑一家餐馆包间聚餐。经查,用餐期间,包某和戴某、陈某饮竹筒酒和白酒,许某和陈某饮啤酒,黄某绿、黄某挥和刘某没有饮酒,戴某还与包某互相划拳饮酒。当晚11时许,包某妻子戴某玲拨打包某手机,餐馆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得知包某在餐馆醉酒后赶到餐馆,戴某玲发现包某叫不醒即向120和洪濑派出所报警求助。120急救人员和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经医生诊断确认包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包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的基础上,因乙醇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7年11月20日,戴某玲和2个婚生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7人共同承担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799.7元。
南安法院接案后,于2018年2月5日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后,4月1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认为,包某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包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26799.7元。法院一审判决,宴请组织者刘某未尽提醒、劝阻和照顾等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3215.96元;陈某、戴某对共同饮酒的人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15803.97元;许某、黄某未尽到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5268元;另外两名同桌人未参与饮酒也无劝酒,且在聚餐中途先行离开,可不承担有关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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