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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安一男子帮忙找“枪手”作弊 赚了500元却可能被判刑

南安一男子帮忙找“枪手”作弊 赚了500元却可能被判刑

­ 2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郑某到霞美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供出他于5月22日上午与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协助他人考试作弊事实。

­ 据了解,司机陈某发因其驾驶证被扣12分,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发需参加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担心自己理论考试不过关,陈某发联系郑某寻求帮忙,郑某又联系了“枪手”陈某和沈某。

­ 郑某三人向陈某发提出5500元人民币作为佣金(其中500元作为郑某的中介费),并要求先行支付2000元人民币作为交易,陈某发同意并将钱转给郑某。

­ 22日,考试当日上午,郑某三人与陈某发约定在霞美镇考试场附近停车场见面,沈某便着手教陈某发上机操作步骤,调试作弊设备以及确定有利于摄像头拍摄的坐姿。

­ 随后,陈某发就进入考场,并在考场外沈某“指挥”下,通过耳塞获取答案迅速答完试题。

­ 不料,陈某发答完题后,依旧以僵硬的坐姿一动不动地坐在座位上,神情十分紧张,被考官发现异常后当场抓获。

­ 考官从陈某发的军绿色上衣中搜出了作案设备,包括摄像头、耳塞、无线盒子、设备电源等。

­ 知道陈某发被抓,郑某也后悔不已,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28日,他到霞美派出所投案。

­ 目前,郑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刑事拘留,陈某发被泉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考试场依法办理禁考一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民警提醒: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多项入罪罪名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就增加了这么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包括了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等。(通讯员 林绍钦 记者 陈江涛)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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