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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厂肆意排“毒”严重污染环境 3名老板获刑

海峡网5月31日讯 (泉州网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许某私设暗管排污,污染物超标倍数虽未达入罪标准,仍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的加工点直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陈某的加工作坊随意排放污水,致厂外周边绿地绿草不生。日前,晋江法院依法对这三起污染环境的案件进行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受到应有的处罚。

私设暗管排污

未达标准也犯罪

2017年4月1日以来,被告人许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购置排污设备的情况下,在晋江安海镇某厂房雇人对蓝皮进行挤水加工。产生的废水通过集水池内一个隐蔽的溢流口,以及埋在地下的暗管排放至厂区外排口,并在外排口处盖上坐垫、塑料板等物,逃避环保部门监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从事皮革加工生产时,为了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被告人许某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铬浓度超标倍数虽未达到入罪标准,排污时间也很短,但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情形,应当对被告人许某追究刑事责任。

重金属废水直排

老板获刑并处“从业禁止”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晋江陈埭镇某厂房,从事皮革后整理加工。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经营皮革后整理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皮革喷涂加工职业,期限三年。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从业禁止条款,在污染环境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加重了污染环境的犯罪成本,阻断或降低了罪犯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可能性,发挥特殊的、直接的预防功能。

排污损害生态环境

还要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某租赁晋江安海镇一楼房,雇人从事鞋模咬花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通过一条PVC管道直接外排至加工点外的草地上,经检测,其外排口废水重金属超标。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厂外周边草地受污染物损害,按照生态修复法进行价值估算,不低于34.7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从事鞋模咬花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陈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晋江经济开发区某建设有限公司生态修复经济损失人民币3474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也属环境侵权违法行为。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达到了制裁环境污染、实现土壤修复、教育企业依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这也是晋江市判决的首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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