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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23岁晋江男子聚会喝酒意外死亡 11位同饮者付7万多元“慰问金”

近日,晋江陈埭人丁某与11位朋友一起喝酒后不幸死亡。事件发生后,参与喝酒的11人“出于人道主义”,每人给予丁某的家人2500元~2万元不等的“慰问金”。

与11个朋友喝酒后死亡

今年23岁的丁某为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人。11月4日晚,丁某与许某、张某、王某等11位朋友一起,前往晋江某火锅店聚餐,边喝酒边聊天,直至11月5日凌晨。令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聚会即将结束时,丁某突感身体不适。发现丁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一起喝酒的几个人有的连忙上前搀扶,有的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遗憾的是,丁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朋友协商给予家属“慰问金”

“才23岁,实在太可惜了。”在昨日的采访中,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丁先生介绍,上述悲剧发生后,村委会第一时间介入,帮助丁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据西坂村村民丁女士等人介绍,死者丁某生前在帮一个亲戚照看“皮料店”,工资不高。其父丁某某年轻时在一起意外事件中受了伤,无法干活且还得不间断吃药。丁某的母亲在打短工,工资不高。丁家经济非常困难,至今仍然向别人租借房子住。

与丁某一起吃饭喝酒的11名当事人主动提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丁某的家人一点‘慰问金’”。因此,在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丁某的父亲丁某某于11月9日与上述许某、张某等11人达成和解,并在西坂村委会干部的主持、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等人出于人道主义,关心慰问死者家属,分别出慰问金人民币:许某20000元、张某10000元、王某2500元、胡某2500元、林某12000元、王某某3000元、黄某15000元、李某3000元、宋某3000元、高某3000元、刘某3000元。此事经调解至此,甲乙双方不再有异议及其他要求,包括上诉法院、公安等。

该《调解书》除了有丁某的父亲丁某某、许某等11人的签名盖章外,还有“见证方”西坂村委会盖的公章。

律师:劝酒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采访中,丁女士等人介绍,如今的社会,不知道到底是生活条件好了还是生活压力太大的原因,许多人平时喜欢喝点酒,有些人更是“不醉不罢休”。由于酒喝多了原本就对身体不好,再加上如今市场上有不少假酒,从而导致与喝酒有关的悲剧不断发生。丁女士等人呼吁大家平时尽量少喝酒,尤其是不要拼命般地喝酒、劝酒,以免害人害己。

在昨日的采访中,有律师介绍,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下述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 陈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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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喝酒一人意外身亡 酒友给予经济补偿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7时许,六男二女相约到南安洪濑某酒楼吃饭,8人喝自带的竹桶酒和一些啤酒。当晚11时许,40岁的陕西人包某醉酒后趴在桌上不动,后经医生诊断其已当场死亡。

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包某家属与酒楼签订一份协议:酒楼自愿垫付人民币7万元,作为死者殡葬的相关费用,如死者家属对死因和责任认定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随后,当晚与包某一起喝酒的人分别予以其家人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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