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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婚时聘金未给打欠条 离婚后老丈人拿欠条追讨

许下5万元聘金,直到与妻子分道扬镳,胡某也没给。离婚后,原来的老丈人拿着这张5万元聘金欠条,要求胡某付钱。

法院:聘金属赠与行为,未实际交付前可撤销承诺

海峡网12月17日讯 (泉州网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余淑霞)许下5万元聘金,直到与妻子分道扬镳,胡某也没给。离婚后,原来的老丈人拿着这张5万元聘金欠条,要求胡某付钱。那么,这笔钱该不该给呢?

安溪法院介绍,胡某原系林某建的女婿。胡某与林某建女儿结婚时,两人约定聘金为5万元,但胡某因故没有支付。

今年4月,胡某与林某建的女儿离婚。当时,林某建要求胡某出具了一张包含结婚聘金5万元的欠条。现在,林某建以胡某拖欠聘金为由将其诉至安溪法院。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聘金是我国的一种传统习俗,属于赠与性质的行为,应以款项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林某建以拖欠聘金为由要求胡某支付5万元,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聘金欠条可以看做一种赠与承诺,这种承诺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聘金并未实际交付、聘金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男方(赠与人)即使出具聘金欠条,也有权在给付聘金前随时撤销相应的赠与承诺。

给付彩礼、嫁妆等行为系我国传统习俗。今年,中央要求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俗。法院也倡导双方家庭按照实际情况给付彩礼、嫁妆,不要让高价彩礼“绑架”了美好婚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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