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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000多元的工程款,从1988年拖欠至2019年,法官力劝还款

近日,窗外大雨滂沱,屋内却暖意融融。66岁的陈大爷冒着大雨来到德化法院,激动地握住法官的手,送上“热情公正,为民办事”的锦旗,感慨说道:“谢谢你们,闷在我心中20多年的心结总算是解开了……”

泉州网4月3日讯(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徐晓璐 苏懿 文/图)近日,窗外大雨滂沱,屋内却暖意融融。66岁的陈大爷冒着大雨来到德化法院,激动地握住法官的手,送上“热情公正,为民办事”的锦旗,感慨说道:“谢谢你们,闷在我心中20多年的心结总算是解开了……”

1988年修路工程款未结 仅有一张收款收据为证

这一幕源于法官审结的一起承揽合同案件。1988年,正当壮年的德化赤水镇村民陈先生(上述的陈大爷)受雇于德化县某村民委员会,为其开通了大约10公里的村级公路。该段公路竣工验收后,村民委员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1996年9月25日,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借条给陈先生收执,载明:“1988年开公路应得工程款4109元转为借款。此借款1997年底还清,逾期按银行(利息)计息。”此后由于村委会换届等种种原因,该笔工程款一直没有下文。因此,今年1月份,陈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偿还4109元及利息合计10000元。

诉讼时效已过20年 选择驳回还是理顺人心

承办法官接到这起案件后,在审查相关证据时发现陈大爷仅提供了一份收款收据作为证据材料,且该收据出具的时间为1996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同时,村委会虽然认可了该笔工程款,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且年代久远不好做账为由拒绝支付。

那么,是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驳回陈大爷的起诉直接审结这起案件,还是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把这个长达20多年的陈年旧账理顺呢?法官毅然决然地选择了后者。

柳暗花明又一村 尽心尽力促和谐

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中发现,陈大爷其实只是心里有个结没打开,他对20多年来的物价变化不在意,对这20多年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不太在意,只是想在有生之年把当年的4109元讨回来,了结一桩心事。摸准了陈大爷的真实想法后,法官多次前往村委会、镇政府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村委会放弃了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并于今年3月底偿清债务。

“法律是冰冷的,法律也可以是有温度的。通过法律程序结束一个案件很容易,但是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却需要有大智慧。‘为民司法’并不是简单的4个字,也不是一句空口号,相反,它要求每一名法官洞察秋毫、真正了解每一名当事人的最深处的诉求。”法官总结道。

相关法条链接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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