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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泉州将进一步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闽南网4月25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王惠敏 通讯员 陈佳寅 王伟成)4月25日,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www.mnw.cn)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更好地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精神,日前,泉州下达相关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进一步严格落实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4月2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严格落实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需做到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强化协作等工作。

在加强宣传上,《通知》要求各部门要采取印制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开展培训宣讲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公告》内容宣传到猪肉及制品生产经营者、农贸市场、生猪养殖场、屠宰厂(场)等企业和个人。

在执行上,各部门则需严格落实《公告》要求,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采购本市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跨市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三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准调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的监督检查,对“证章”不全、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准调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报告的生猪产品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可疑的生猪产品及时实施抽检,严厉查处违反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同时,继续推行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猪肉原料采购进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进厂生猪产品原料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在生猪产品原料进厂之前,要对所进生猪产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企业仓库贮存。猪肉制品加工企业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

《通知》指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并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严防染疫生猪产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凌芹莉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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