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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黑名单”将被联合惩戒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个人得注意了,需要时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抓好的有奖励,抓不好一旦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失信行为的,不单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要受限,就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也要受到惩戒。日前,《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并实施。

六类行为纳入“关注对象”

方案将六类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比如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被处以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等。

方案同时规定: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国标)以上水平;没有被其他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这6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方可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18种行为上“黑名单”

方案将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失信行为、安全生产非法失信行为、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等3大类18项行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比如:一年内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百车以上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隐匿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逃匿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等等。

守信的享有“绿色通道”

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各有关部门给予十类激励措施。比如:设立守信“绿色通道”,优先为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等领域对参与竞标的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金融机构在确定授信、发放贷款时参考使用守信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对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激励措施;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领域,对于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对“关注对象”进行信用提醒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市级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重点监管等惩戒措施。

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指导督促其抓好整改。

市应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生产经营单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申请、批准,可移出失信“关注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在被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由安全生产失信“关注对象”上升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入“黑名单”的限制土地出让

各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采取十五类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企业信息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共享,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有关部门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方面予以限制。

有关部门在审核上级资金扶持申报主体资格时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限制;上级资金计划已下达,市级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暂缓市级配套资金拨付;限制取得科技创新、节能减排、金融业等市级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采矿权审批等方面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限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对联合惩戒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泉州晚报社记者 王金植 通讯员 谢文辉)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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