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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可依规执法 辅助人员无执法权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至关重要。日前,在由市司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合组织的刺桐新声——“新法面对面”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专题讲座中,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副处长陈颖萃着眼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实例,详细解读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有《条例》可循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省制定出台了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陈颖萃介绍,《条例》里的“行政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广义的执法概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机关,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可能有人会疑惑,平时承担大量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执法权呢?我们《条例》也为乡镇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了依据。”陈颖萃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这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时的拆违、城市管理等行政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执法机关委托执法 须公告并担责

陈颖萃解读道,因为人手紧缺等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当然,《条例》同时规定,委托执法的单位,应当将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告,并负责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对该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陈颖萃说。

辅助人员禁止执法 可从事劝阻等事务

国家工作人员数人,辅助人员数十人,这是一些行政单位的现状。对如何发挥辅助人员的作用,《条例》有明确规定。

陈颖萃介绍,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经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劝阻、宣传、信息收集、后勤保障、接受申请、送达文书等辅助性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在行政人员的执法活动中,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被公认是杜绝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问题的强力措施。据悉,为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还用三个专章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陈颖萃认为,这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记者陈淑华 通讯员李敏 张依霖)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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