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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各县(市、区)公安局接连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辖区人员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均提到,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泉州各县(市、区)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公民,包括持有各县(市、区)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各县(市、区)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各县(市、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通告大都提到以下四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 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 到达辖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 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 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各县(市、区)的,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提到,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各县(市、区)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市民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记者 龚翠玲)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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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境外入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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