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倩 通讯员黄小波 柯丽萍)为规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联合发布了《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泉州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办法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泉州综试区注册;零售出口货物在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出口货物从泉州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同时,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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