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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客户的快递费占为己有,三个月内先后挪用收取的快递费达25.8万元。男子史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费用用于个人消费,期间还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史某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43岁的史某,是石狮某快递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把客户邮寄的快递拉回公司,同时也要负责快递派送。根据公司的雇佣合同约定,史某每派送一件快递可收取提成0.8元,取快递则按照快递费的8%收取提成。在收取快递时,客户会先把快递费交给快递员,但根据公司规定,快递员要及时与公司的财务进行对账并缴纳收取的快递费。

然而,从2018年11月起,史某就没有与公司进行对账。经查,厦门某商务公司是史某负责的客户之一,该公司每天至少要发几百个快递。按照以往的约定,快递公司会定期整理账单,并由史某去收款。经结算,2018年11月—12月,厦门某商务公司应付给石狮某快递公司快递费25.8万元,史某就直接让对方把款项打入他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2019年1月,史某全款购入了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宝马5系小轿车,其中有25.8万元为史某挪用的客户资金。

2019年10月,史某在石狮灵秀某公寓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0月30日,石狮公安局对史某挪用资金购买的小轿车进行查封并扣押。同年11月,史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单位全部挪用资金并取得谅解,公安局也将涉案车辆解除查封并发放。

日前,石狮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记者郑秋玉通讯员王顺玲)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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