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谢曦)为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经治理开发利用,更好服务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和资源规划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符合三类情形的建设用地应当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设用地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除以上互相变更情况外,所有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是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简称“6+1”行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据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分阶段开展。土地收储单位在收储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收储单位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报送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同步报送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收储地块,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由土地收储单位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按照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资源规划部门在受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申请时,应将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申请材料内容。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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