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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布措施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企业上市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为推动泉州企业把握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新《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机遇,日前,泉州市印发《泉州市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措施》进一步健全我市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挂牌上市服务体系覆盖面,纵深推进企业上市“育苗成林”工程,促进我市转型为“资本强市”,助推区域经济实现高质量赶超跨越发展。

□记者 王宇 通讯员 蔡思颖 林枢阳

细化各类后备资源库条件

《措施》在原有挂牌后备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基础上,新增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筛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发展潜力和挂牌、上市意愿的企业入库,明确进入挂牌、科创板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提出入库申请报所在县(市、区)金融局(金融办、上市办)初审、推荐(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推荐),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入库企业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奖励政策覆盖上市全流程

《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改制上市全流程的奖励力度,覆盖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再融资、人才、股权激励等各个环节。企业成功上市各阶段奖励累计可达500万元。

新增股改阶段奖励,降低企业前期成本。对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改制规范、辅导等相关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后备企业给予30万元股改费用补贴,科创板叠加20万元。新增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对完成股改并在辖内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企业,自托管年度起连续5年,市政府给予30%股权登记托管费用补贴,单家每年不超过2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奖励进一步细化,鼓励企业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后备企业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奖励;在精选层挂牌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市政府奖励140万元。

在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H股(经证监会批准在香港上市)上市的企业,奖励累计可达380万元。包括股改奖励30万元、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首发上市申报受理50万元、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奖励200万元、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奖励50万元。《措施》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各环节给予叠加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累计奖励可达500万元。包括股改奖励50万元、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首发上市申报受理75万元、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奖励275万元、上市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5000万元奖励50万元。

加大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奖励力度,引导其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首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红筹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奖励100万元;首发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上市或红筹上市,募集资金达5亿元且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奖励200万元。

《措施》新增了间接上市中介费用补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受益财政按实际支付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奖励可达300万元。

强化资本人才培养力度

《措施》突出了对上市关键人才的培养,对后备企业的财务总监、董秘、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自任职的第二年起,由受益财政按照其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连续3年奖励。

《措施》积极响应我市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深耕人才“港湾计划”,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激励实现引才、育才。对完成股改并对董事、高管、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的后备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挂牌、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采用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自合伙人在泉州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对为后备企业及其高管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其上年度股权质押贷款金额为基数,按每年新增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完善服务助力企业上市

为完善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措施》在促进服务平台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强风险防控等方面均予以补强。

《措施》强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公司协会、市产业基金公司、海丝基金小镇等平台的服务功能。对经省政府认定为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服务基地且在我市设立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服务基地的,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措施》鼓励在泉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重点向后备企业倾斜,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服务后备企业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支持企业拓展多元融资渠道,市、县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通过参与增资扩股、共同设立基金、业务合作等方式支持后备企业和挂牌、上市公司创新发展。

《措施》首次明确“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化解工作”相关内容,为企业挂牌上市“护航”。一方面,有关部门将督促挂牌、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高质量,并建立资本市场动态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出现问题的企业自救化险。另一方面,推动省、市纾困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通过购买资产、收购老股、参股等方式,向暂时出现资金问题的挂牌、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措施》还提出问题清单责任制、基层专家服务团、金融干部挂职交流等具体工作机制,逐步为企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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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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