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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强化对日常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的排查监管,各住房租赁企业应落实责任义务,从严规范租赁从业人员行为。

违规住房租赁企业 将被查处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及时摸排并掌握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情况,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对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涉房屋租赁纠纷。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行抽查,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管。

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

通知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应填写住房租赁企业基本情况自查表,报送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发生经营困难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母公司、总店)报告情况,寻求自救渠道;同时主动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租金贷”业务的,应积极主动与金融贷款机构协商,就承租人信用和贷款事宜寻找解决路径,将对承租人的权益损害降到最小。

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合法规范经营,坚决杜绝“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违规租金贷”等行为。同时,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租赁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投诉量大的,应当做好房屋权利人、承租人诉求登记和情绪安抚,并做好纠纷处理后续跟进工作。

住房租赁企业要实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共享租赁住房信息,租赁中介机构在促成合同成交时,应告知租赁双方及时前往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各住房租赁企业应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应协助属地有关单位开展上门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不得通过自行承接住房出租、擅自提高租金、驱逐租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

(记者 谢曦 通讯员 林聪海)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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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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