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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明年元旦起施行

——七类房屋不得出租

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泉州市近日出台《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试行)》,明晰房屋租赁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除了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农村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管理亦在《规定》适用范围内。

□记者 谢曦 通讯员 林舜泉 林聪海

杂物间等非居住空间 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规定》所称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或者兼作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中所指的居住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的自建宿舍及公共租赁住房。

结合我市实际,《规定》要求,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具备居住功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权属清晰、来源合法,不得出租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供人员居住:一是属于违法建筑的;二是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包括违规加层扩建、擅自分隔、擅自改变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开挖地下空间的;三是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四是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非居住部分与居住部分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未分别设置独立楼梯等疏散设施的;五是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等设施未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六是将厂房、商场等非居住建筑违规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居住场所的;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客厅、阳台、杂物间、车库、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此外,出租人应履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和结构、消防等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建议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需在租赁合同签署后30日内主动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对于承租方、中介机构的义务,《规定》也作出明确要求。

其中,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规范用火、用电、用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自持出租或转租居住房屋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在居间服务中,应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将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写入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各方的消防安全行为。

巡查发现问题 限时抄告相关部门

为避免监督缺位的现象发生,《规定》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解决了“谁来发现”“谁来查处”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负责日常巡查、抄报、处置工作;公安、资源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则根据职责开展出租房屋安全巡查,对发现的不属于自身职责的隐患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此外,居住房屋租赁各方市场主体违反《规定》的,由住建、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行业信用体系“黑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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