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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林书修 通讯员 吴婷婷)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怎么证明我还健在?这类让人摸不着头脑,同时困扰基层社区、村居的“奇葩证明”,在泉州不用再开了。

近日,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公布泉州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记者了解到,该清单明确: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证件遗失证明等20个事项,属于不应由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事项。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应证明事项的调整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凡未列入事项清单的,在泉州市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不得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下一步,泉州还将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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