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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三审通过

小区未售车位应优先租给业主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该《条例》经过法定程序走完三次审议流程,下一步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有望于2021年7月起正式施行。

和此前的审议稿相比,表决通过的《条例》对保障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用地、居民小区内车位车库租售行为、重点区域停车难题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完善,着力推进我市停车管理精细化、智能化,实现停车规范、有序、便民目标。

□记者 颜雅婷

公共停车场

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围绕停车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条例》从盘活现有资源、保障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鼓励建设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丰富停车资源供给。

《条例》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该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对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该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此外,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居住小区车位车库

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基于“停车场应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条例》明确,居住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未出售、附赠的,应当优先出租给小区业主。

当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

泊位错时共享

鼓励单位、个人有偿错时停车

有人发愁没地方停车,而有的车位却并非24小时有车停放。“这样的资源应该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为合理盘活资源,《条例》鼓励“有偿错时共享”。

《条例》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居民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机关专用停车场

办公时间让办事人免费停车

“不少商场饭店实行消费享受免费停车服务,那么,到机关单位办事,能否也享受免费停车服务?”针对不少市民提出的需求,《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作了规定,明确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此外,《条例》还明确包括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等多个情形,可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停车智能化

建立全市统一停车服务系统

为推进停车服务、管理、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条例》明确,泉州将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停车科技应用,发展智能诱导和公共停车应用软件。

据介绍,该综合服务系统将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满足市民出行停车需求。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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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动车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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