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有了“抵用券”
近日,作为贯彻今年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泉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30%的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规定》明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须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纳入服务机构库,有效期三年。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相关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且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市科技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科科长吴志云告诉记者,这是泉州首次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政策在立足泉州市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内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他表示,相比传统的奖补措施,该政策将科研服务机构纳入,将更有效激发泉州科研平台的创新活力,推动其高质量服务泉州企业。同时也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从而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最终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声 音
泉州市创佳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国金——
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重视科技研发,但这是一项高成本投入的工作。“政府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实打实地为我们排忧解难,企业不仅减轻了负担,也增强了经营的信心。”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晋江研究院王文琪——
该政策不仅将极大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泉州科技创新平台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推动院企加深互动合作。
名词解释
科技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并在服务事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兑现。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五个方面。(记者王树帆)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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